掃黑除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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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化掃黑除惡應知應會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鞏固專項斗爭成果的意見》,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圓滿收官,正式轉入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持續提高掃黑除惡法治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切實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重點任務是什么?
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重點任務是建立健全六個方面工作機制。一是建立健全源頭治理的防范整治機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開的舉報獎勵機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懲處機制;四是建立健全精準有效的督導督辦機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勵約束的考核評價機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續推進的組織領導機制。
三、《反有組織犯罪法》的主要內容、重要意義?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9章77條,明確了有組織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組織犯罪預防制度、完善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理機制、規范了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產處置規定、健全了有組織犯罪法律責任體系,涵蓋了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章節。
《反有組織犯罪法》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中央關于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的決策部署,系統總結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實踐經驗,突出預防和懲治的要求,是我國第一部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專門性、綜合性法律,對于進一步鞏固專項斗爭成果,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機制化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具有重大意義。
四、有組織犯罪指什么?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五、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的特征是什么?
1.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危害性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六、惡勢力組織指什么?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2條第2款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七、“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定義及特征是什么?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特征包括:有三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八、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有哪些?
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
九、什么是“軟暴力”?
“軟暴力”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有組織犯罪手段。
十、如何舉報?
1. 通過全國掃黑辦智能化舉報平臺(12337.gov.cn/微信小程序)舉報;
2. 撥打全國掃黑辦舉報電話12337;
3. 撥打110報警熱線進行舉報;不方便打電話舉報的,可以編輯舉報短信發送至12110進行舉報;
4. 直接到各級公安局刑偵大隊、治安大隊、各轄區派出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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